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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瞒报(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超过多少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2、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同类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3、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经发证机关复查仍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律分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5、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安监局能否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是的,安监局能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安监局,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安监局有权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管,安监局能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安监局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安监局,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监管和管理生产安全相关问题的政府部门。如果施工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或标准,安监局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详细来说,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工地上出事故瞒报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工地农民工出事故,想要打电话投诉,可以打电话给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安局派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345投诉热线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这几个电话都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帮助农民工解决工地出事故的困难事情。记住:投诉应该要有事实证据,政府才能帮助到位。

法律分析:工地出事可以找安监局。因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是安监局的职责。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工地受伤,若认定为工伤后,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而不赔偿的,可以找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相关法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条件是什么?

1、\x0d\x0a\x0d\x0a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x0d\x0a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2、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保障资金为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出现了伤亡事故等等,都能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

3、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同一企业12个月内,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其中一起为重大事故的。同一企业12个月内,因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或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且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累计超过120天的。同一企业12个月内连续发生3次安全生产事故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工程,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每年复核企业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重点复核事故多发的企业。

5、含6人)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工程,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业增加值核算统计数据失真原因有哪些

统计方法、统计指标与增加值核算之间的不适用性。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筑业产值统计的制度及方法也几经调整,但是调整步伐滞后于经济发展,仍旧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业增加值不适用,具体表现在:首先,指标体系单一,难以全面反映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工程施工应付工资+工程施工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税金+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 产值是项目报监理方、甲方完成的工作量,一般情况下等同票面金额。但很多公司开票是按照甲方付款金额开据,所以说票面数据不一定能反映真实完成的产值。

对于统计数据与会计核算的严重不匹配,认为是正常现象或者说根本不注意。

建筑业过度竞争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业集中度较低,且进入壁垒较低,退出壁垒相对较高。而行业集中度较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和产品的同质化。由于大多数以相似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模式竞争,为了释放自身生产能力,各建筑企业竞相压价、恶性让利,其结果必然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过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发布时间: 202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