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表见代理(实际施工人表见代理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伪造印章之表见代理篇
1、案情:孙吴建设有限公司承接花果山土建项目后交由周瑜实际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周瑜私刻孙吴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与蜀汉材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蜀汉材料公司供应钢材。现蜀汉材料公司以未足额支付货款、周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诉请周瑜与孙吴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2、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3、虽然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代表建设单位的,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用假公章签订建筑合同有效吗?
用假公章签订建筑合同无效。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用假公章签订建筑合同无效。
律师解使用假公章签订建筑合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无效,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有特别注明生效条件的除外。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可以证明该企业的登记记录,可作为签署合同、诉讼时的企业身份参考。原件与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该复印件得到追认,例如加盖公章、原件持有者认可复印件或者合同双方无异等,该复印件就取得了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
国家有没有哪条法律如公司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能否担任项目上...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Ⅱ 国家有没有哪条法律如公司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能否担任项目上的项目经理,如果他本人资格是符合 做项目经理有两个条件:①.通过建造师考试,并注册相关企业②.企业决定由其担任内项目经理。 与他是不是容法人代表就没有关系嘛。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负责在设计与施工中进行度量控制。制定实施项目的质量标准纲要,明确项目设计的新技术与新材料,并对日后的施工进行严格的督促,保证该质量标准纲要顺利的实施。
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工厂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代表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项目管理的组织的特征是严格意义的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的核心人物必然是项目经理。所以项目经理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关键人物。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对于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量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发包人明确项目经理无确认工程量 的授权,且承包人人明知的除外。对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结合购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品类、用途、交货地点,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以及施工合同履行习惯,相对方是否善意等情况,认定是否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因此,在承包人授权的范围内,项目经理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无疑是有效的。 问题是,在承包人没有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