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住建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责
1、根据最新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被赋予了全方位的管理职责。他们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确保合理工期和造价,同时引入施工过程结算,全程履行质量管理的重任,确保工程验收的严格把关。在住宅工程领域,质量管理更是被放在了突出位置,市场监督力度将得到显著加强。
2、《意见》提出四点强化各方责任的措施。包括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3、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王优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通知强调,要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4、发展至今,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做了一些规定,但尚未形成统一规定。
5、住建部51号令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首先,建设单位作为首要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单位则承担主要责任,其从业人员也需对质量负责,确保个人履行相应的职责。
6、《通知》指出,要强化各方责任。一是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二是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三是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四是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由住建部制定,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3、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每月进行带班检查,且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其工作日的25%。这种制度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尤其是在进行大规模危险施工时,企业负责人亲自到场监督至关重要。
4、施工企业项目带班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或副总工、法定你授权的直属分公司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明确企业主体地位: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国务院23号文要求的法律化体现,强化了企业对自身安全的管理责任(第三条)。 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需推进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第四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建筑施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由于建设单位主导着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施工单位决定着建设项目的质量实现,因此首先通过强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以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权力与责任的权重对等。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是工程建设的首要主体,其质量责任是总体的、全面的。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职责: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共同承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发布时间: 2024-08-08